当事人:始兴县元泰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D2REFM3Q
登记地址: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黄花园工业区
(福正集团有限公司)内饭堂一楼东半边
法定代表人:黄*坚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02********1233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元泰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9月10日检测的一辆车牌号为粤F61F19柴油车与2024年9月20日检测的一辆车牌号为粤FEF911汽油车,取样探头出现滑落,探头插入深度不足400mm。上述检测过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与《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相关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1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黄*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元泰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40222432409101517395432)复印件一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40222432409200918156427)复印件一份,2025年1月8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2024年9月10日粤F61F19检验过程视频影像记录,2024年9月20日粤FEF911检验过程视频影像记录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之规定。
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采取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确保尾气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于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完成整改的书面材料。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