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52DA00A
登记地址:韶关市始兴县马市镇联俄村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王*松
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8********3635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西侧围墙外污水管道阀门损坏,导致养殖废水泄漏至外环境。根据《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始兴分站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40号)》显示,泄漏出来的养殖废水对下游溪流水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2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二份,2025年2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始兴分站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40号》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陈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王*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提供的佐证材料一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报告一份,始兴双胞胎弘安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批次存栏报表复印件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始兴县马市镇联俄村母猪扩繁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马市镇联俄村母猪扩繁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2025年2月24日拍摄现场照片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故障阀门进行维修,加强现场管理,组织人员开展隐患排查,发现设备故障立即整改,确保养殖废水得到有效处理;于15日内对泄漏至外环境的养殖废水开展处理,将泄漏废水回抽至厂区。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