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始兴)责改决[2025]5号)

当事人:始兴县宏鑫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079552114G

登记地址:始兴县城南镇新村村天子洞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康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公司通过1个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有组织废气排放,排放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氟化物;但我局发现你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利用一已废弃的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所述废气排放口(DA001)同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高*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高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页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导出记录一份,2025年4月17日线索照片一份,2025年4月21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废弃排放口排放污染物。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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