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欣德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3WUXPXX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浈江村唐二组大坟垒
经营者:林*超
身份证号码:440222********0913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5月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欣德农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异位发酵床未正常使用,且集污池存在养殖废弃物溢流现象,养殖废弃物溢流至周边山田。
以上事实,有2025年5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林祥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唐先永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大山塘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大山塘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韶关市生猪“点对点”调运申请备案表复印件一份,2025年5月6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养殖场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养殖废弃物泄漏到外环境,并恢复对异位发酵床的使用,于15日内对周边山田内存在的养殖废弃物完成清理。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分局地址: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联系人:钟 杰 电话:07516973010
邮政编码:512500 传真:0751333420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