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始兴)责改决[2025]11号)

当事人:始兴县国旺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170WF1H

地址:始兴县城南镇胆源村洞南蛇岭

法定代表人:凌*生

身份证号码:440223********2711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5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站未正常运行,且存在养殖废弃物从污水处理站回用池溢流口溢流到周边小溪,造成环境影响。

以上事实,2025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5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凌*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陈*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2025年5月14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封堵污水处理站回用池溢流口,防止养殖废弃物外溢,并于15日内恢复污水处理站的使用。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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