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797706632B
地址:始兴县罗坝镇梅子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5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选矿固废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自2024年12月起开始堆存在梅子窝2#尾矿库旁原废石场处,占地面积约600㎡,高度约3m,堆存量约1800m3,重约2000吨。该堆存场所未经环评审批,且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5.贮存场和填埋场技术要求5.1.3储存场和填埋场一般应包括以下单元:a)防渗漏系统、渗漏液收集和导排系统;b)雨污分流系统”等规定。综上所述,你公司存在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3月2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3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钟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龚*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梅子窝矿区项目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封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始兴县梅子窝公司3号尾矿库尾砂洗砂脱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韶环始审〔2023〕26号)复印件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梅子窝3号尾矿库尾砂回采注销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韶环始审〔2022〕7号)复印件一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相关内容复印件一份,《关于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梅子窝矿区项目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粤环技字〔2013〕60号)复印件一份,《证据材料》一份,2025年3月20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2025年4月21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5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5〕2号)、2025年5月30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粤环发〔2021〕7号)》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三十五、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4.35裁量标准”之规定,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涉及量在2吨以上,涉及量较大;且经核实,你公司2024年有一次同类的违法行为,确定罚款裁量幅度为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7.9万元(柒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