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马市镇老冯沙石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2WEW208
地址:始兴县马市镇**村********门口对面
经营者:沈*明
身份证号码:440223********3713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5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工场部分泥浆等废弃物从细沙回收池顶部溢流至周边小溪,对外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2025年6月1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6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沈*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顾*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5年6月16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加工场立即停止外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于30天内采取加高细沙回收池、提高细沙回收池内废弃物回收效率等方式防止细沙回收池内泥浆等废弃物外溢,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造成的环境影响。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加工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加工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加工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加工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