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双利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4W0Q020M
地址:始兴县城南镇**村****号
经营者:何*全
身份证号码:440222********1212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建设异位发酵床等污染治理设施,未及时处理养殖废弃物,导致部分养殖废弃物从沼液池渗漏,流入周边雨水沟。
以上事实,有2025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7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何*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2025年7月1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养殖场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养殖废弃物流入下游外环境,并于30日内通过按要求建设并使用异位发酵床等污染治理设施或委托他人处理等方式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