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始兴)责改决[2025]14号)

当事人:韶关金品建筑砂石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BX47U92H

登记地址: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省道S244线33号科研楼第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韶关金品建筑砂石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环评显示其机制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压滤泥饼、压滤泥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对始兴县顿岗镇乌泥塘村对门林岭的山林土地的石头坑用其压滤泥饼、泥渣进行覆盖,未按照其环评报告表对压滤泥饼、泥渣进行处置;该公司在其厂区北面空地露天贮存其压滤泥饼、泥渣,未对该堆存场所采取防风防雨防渗措施,贮存场所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8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吴福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刘*如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韶关金品建筑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封面及相关内容复印件一份,《韶关金品建筑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及相关内容复印件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金品建筑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废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韶环始审[2023]3号)复印件一份,韶关金品建筑砂石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广东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山林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补偿协议复印件一份,2024年9月场内泥巴中转台账复印件一份,2025年8月12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整改,组织人员对始兴县顿岗镇污泥塘村对门林岭的山林土地的固体废物进行清运,并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同时完善场内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三防措施。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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