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鑫银砂石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4DQ6G06
登记地址:始兴县城南镇杨公岭玲珑岩原水泥厂生产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精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鑫银砂石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处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堆放有压滤污泥、沉淀池污泥等固体废物,未设置围蔽、遮挡等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9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9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李*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袁*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始兴县鑫银砂石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鑫银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废砂石综合利用项目》封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始兴县鑫银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废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韶环始审〔2025〕5号)复印件一份,2025年9月28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整改,组织人员按要求规范处置固体废弃物,15日内将你公司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转运至设置了围蔽、遮挡等污染防治措施的贮存场所。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