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韶关金品建筑砂石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BX47U92H
登记地址:始兴产业转移工业园省道S244线33号科研楼第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韶关金品建筑砂石加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料堆场及产品堆场均为露天堆放,未落实防尘网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9月2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9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吴*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刘*如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韶关金品建筑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封面及相关内容复印件一份,《韶关金品建筑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及相关内容复印件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金品建筑砂石加工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废砂石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韶环始审〔2023〕3号)复印件一份,韶关金品建筑砂石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5年9月26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整改,15日内组织人员对你公司原料堆场及产品堆场将防尘网覆盖措施落实到位。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业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