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797706632B
登记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罗坝镇上岗村梅子窝
法定代表人:钟文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3号尾矿库尾砂洗砂脱泥综合利用项目已编制了环评报告表,于2023年12月27日取得环评批复意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中,但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环境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9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钟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梅子窝公司3号尾矿库尾砂洗砂脱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始兴县梅子窝公司3号尾矿库尾砂洗砂脱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韶环始审〔2023〕26号)复印件一份,2025年9月29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及时完成始兴县梅子窝公司3号尾矿库尾砂洗砂脱泥综合利用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分局地址: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