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始兴)罚〔2025〕11号)

始兴县双利养猪场:

身份证号:4402221977******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4W0Q020M

经营场所:始兴县城南镇胆源村东何组4号(仅作办公场所使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始兴县双利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了相关资料。经调查核实,你养殖场未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344022200000016)的内容建设异位发酵床处置养殖废物,也未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物进行处置消纳,养殖废物经固液分离后,养殖废水经集污池、沼液池、鱼塘,最终排放至周边山林。同时,此前养殖场遭遇极端天气,猪舍大棚被吹落,建筑材料落入沼液池,导致沼液池黑膜破损;养殖场东边有一雨水沟,流经沼液池外围时,有少量污水因此进入沟内,导致雨水颜色变为灰色,且伴有明显异味。该雨水沟最终汇入农灌渠,用于周边山林、农田灌溉。根据《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始兴分站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141号》显示,你养殖场沼液池破损处雨水沟水质pH值为8.4,化学需氧量为1110mg/L,总磷3.55mg/L,氨氮0.928mg/L,总氮11.7mg/L,粪大肠杆菌24000CFU/L,其中化学需氧量超出《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水田作物标准值6.4倍;破损处下游100米雨水沟水质pH值为7.9,化学需氧量为16mg/L,总磷0.46mg/L,氨氮1.08mg/L,总氮24mg/L,粪大肠杆菌6800CFU/L,各指标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 2021)水田作物标准值。综上所述,你养殖场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及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7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始兴分站监测报告 (始)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141号》一份,何*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2025年7月1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养殖场于2025年11月3日签收,并于签收当日同时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但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0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5〕11号)、2025年11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5年11月3日《陈述申辩书》等为证。

  根据你养殖场的《陈述申辩书》,你养殖场主要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违法行为发生后,你养殖场已竭尽全力进行整改;二是你养殖场早已于2013年向胡兴平租赁了胆源村卢屋小组的25亩地,作为养猪场配套消纳场所;并已于2025年3月4日与始兴县柳晔家庭农场签订了有机肥销售协议,保障养殖废物得到充分利用;三是此次沼液池黑膜破损,属于极端天气影响,且你养殖场已为修缮猪舍等投入近二十万元,目前资金比较困难。综上,请求我局秉持“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在收到《陈述申辩书》后,针对你养殖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1.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始兴)责改决〔2025〕13号),责令你养殖场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养殖废弃物流入下游外环境,并于30日内通过按要求建设并使用异位发酵床等污染治理设施或委托他人处理等方式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核,2025年7月10日,你养殖场沼液池正在更换新的防渗黑膜,已对进入雨水沟养殖废弃物进行封堵,未见养殖废弃物继续流入下游。同时,你养殖场已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调整后废水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显示为:溢流饮水、尿液、粪便采取固液分离、沼液池、集污池、鱼塘措施后通过污水泵至周边山林,不外排,并且已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2025年8月20日,你养殖场新防渗黑膜已更换完成,雨水沟仍处于封堵状态,且设置有一自动抽水泵将雨水沟内水回抽至沼液池,未见污水外溢,且你养殖场已于2025年7月20日与韶关市粤广运输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清理沼液合同》。以上事实有2025年7月4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登记编号:92440222MA4W0Q020M001Y),2025年7月4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544022200000043)一份,2025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7月10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当事人提供照片若干,2025年7月20日《清理沼液合同》复印件一份,2025年8月2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8月20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为证。因此,我局对你养殖场积极整改这一意见给予采纳。

  2.根据你养殖场提供的2006年3月26日《土地租用协议书》,2013年2月28日《土地转让合同》,2025年3月4日《有机肥销售协议》,《始兴县双利养猪场消纳用地》照片若干等,你养殖场虽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344022200000016)的内容建设异位发酵床处置养殖废物,但有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物进行处置消纳,养殖废物经固液分离后,养殖废水经集污池、沼液池、鱼塘,最终排放至周边山林。经我局现场核实,你养殖场承包的竹林、鱼塘、鱼草种植地等场所具备一定的养殖废弃物消纳能力,可以认为存在有效途径使养殖废弃物得到综合利用。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7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为证。因此,我局对你养殖场配套消纳场所及已委托第三方处理这一意见给予采纳。

  3.你养殖场此次事故系因遭遇极端天气,猪舍大棚被强风吹落,建筑材料被吹入沼液池,导致黑膜破损。同时,你养殖场声称已为修缮猪舍等投入近20万元,目前资金状况较为困难。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养殖场目前已完成修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投入近20万元,也未提交相关材料证明当前资金状况。因此,我局对你养殖场所提出的“在极端天气过后,我为修缮猪舍等已投入近20万元,目前资金状况较为困难”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对你养殖场提出的第一点和第二点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第三点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养殖场因遭遇极端天气,猪舍大棚被吹落,建筑材料落入沼液池,导致沼液池黑膜破损,污水因此进入雨水沟,使得雨水颜色变为灰色,并伴有明显异味。这一行为属于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考虑到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虽对外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监测后数据表明未对雨水沟下游水质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你养殖场在我局下发责改决后,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且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你养殖场于11月3日提出了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11月5日在韶关日报进行了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鉴于你养殖场不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中不适用于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情形,且已按照相关规定在韶关日报作出了公开道歉和守法承诺,结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养殖场从轻处罚,减免原拟定罚款金额(3万元)的40%,即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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