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始兴)罚〔2025〕14号)

钟文:

  身份证号:360111**********91

  地址: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调阅了相关资料。经调查核实,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已建设完成始兴县梅子窝公司3号尾矿库尾砂洗砂脱泥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已编制《始兴县梅子窝公司3号尾矿库尾砂洗砂脱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于2023年12月27日取得《始兴县梅子窝公司3号尾矿库尾砂洗砂脱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韶环始审〔2023〕26号),你于2024年4月30日起担任该项目负责人。现场检查时,项目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已按报告表建设有振动筛、脱水筛、摇床、跳汰机等生产设备;但现场未见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相关资料。经询问,该项目于2023年12月27日取得环评批复后便开展了生产工作,至今正常生产。生产废水经浓缩罐处理后进入沉淀池,通过管道输送至现有的生产废水处理站(已完成验收)处理达标后排放;污泥经压滤处理后,与沉淀池污泥一同暂存于梅子窝3号尾矿库;项目建有降尘喷雾设施,减少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综上所述,该项目存在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9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9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任命书一份,《始兴县梅子窝公司3号尾矿库尾砂洗砂脱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始兴县梅子窝公司3号尾矿库尾砂洗砂脱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韶环始审〔2023〕26号)复印件一份,《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8号)一份,韶关石人嶂矿业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一份,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一份,《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复印件一份,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27日在线监控数据一份,2025年9月29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告知你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你于2025年12月3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于12月5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申请,我局于12月9日复核同意。你于12月17日在韶关日报进行了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希望我局根据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1月2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5〕14号)、《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摘要、2025年12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5年12月5日《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申请书》,2025年12月17日《韶关日报》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粤环发〔2021〕7号)》第一章环评类“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之规定,我局对你处罚金额的裁量情况如下: ①裁量起点:25%;②项目环评文件类别:环评报告表类(0%);③产排污情况:根据《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公告》(公告 2019年第28号)和项目报告表,项目废水含镉及镉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六价铬化合物,铅及铅化合物,砷及砷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13%);④环境保护设施情况: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0%);⑤该项目建设地点:一般区域(0%);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11%);⑦查阅你近两年任职的两家公司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发现你在近2年内无其他同类违法行为(含本次为1次)(0%);⑧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0%)。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后督察,自签收责改后,该项目未再次投入生产,且已于2025年11月10日与韶关市科环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始兴县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号尾矿库尾砂洗砂脱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保护竣工技术咨询合同》,目前因客观原因暂未投产,因此无法开展验收工作。综上,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项目存在“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金额为:(25%+0%+13%+0%+0%+11%+0%+0%=49%)×20万元=9.8万元。

  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你于12月5日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12月17日在韶关日报进行了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

  结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鉴于你不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中不适用于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情形,且按要求在韶关日报作出了公开道歉和守法承诺,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从轻处罚,减免原定罚款(人民币9.8万元整)的50%。由于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因此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即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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