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始兴)责改决〔2026〕2号)

当事人:刘凡

身份证号码:440222**********26

住址:广东省始兴县**************02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新建工程项目已编制了环评报告书,于2017年3月22日取得环评批复意见,于2022年6月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医院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但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环境竣工验收。核实发现,你作为始兴县人民医院新建工程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6年2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始兴县人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人民医院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始兴县人民医院新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韶环始审〔2017〕2号)复印件一份,2026年2月12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始兴县人民医院新建工程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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