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始兴)责改决〔2026〕3号)

当事人:谢文敏

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X

住址:始兴县*********01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2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澄江镇善亨村黄*凤1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由你承包并实际经营,你养殖场养殖废弃物从集污池溢流,导致部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从集污池溢流进入周边小溪。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2月2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6年2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谢*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韶关市外调入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调出承诺书复印件一份,2026年2月25日拍摄现场照片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对泄漏至外环境的养殖废物完成清理,同时,加强现场管理,组织人员开展隐患排查,发现设备故障立即整改,确保养殖废水得到有效处理。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


附件下载: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智能互动 手机版
微信
始兴发布
图片2 图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