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始兴县澄江镇燕沃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3WN8D3P
登记地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澄江镇善亨村太燕窝细燕窝
实际经营者:朱祖群
一、环境违法事实、理由和证据
2026年3月4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澄江镇燕沃家庭农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且在维修堵塞污水管道的过程中使养殖废弃物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6年3月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6年3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朱*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部分复印件一份,《韶关市外调入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表》复印件一份,2026年3月4日拍摄现场照片等为凭。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你养殖场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泄漏至外环境的含养殖废物的废水进行清理,同时于30日内恢复异位发酵床的正常使用。
三、拒不改正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