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人防工程建设联动审批制度(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人防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明确各涉及部门行政审批职责,强化权力运行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控廉政风险,现根据人防领域廉政问题专项整治及省委巡视、市委巡察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政府部门职能设置和人防行政审批工作实际,本制度涉及联动部门主要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管局(县人防办),负责人防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指县住管局(县人防办)。

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根据现阶段人防行政审批权责管理事项清单,本制度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两项:1.“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含“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许可”两个子项);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第四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是指太平镇、城南镇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和工业园区规划用地内(下同),符合修建人防工程规定的民用建筑项目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前,按程序向县住管局(县人防办)申报建设防空地下室,明确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确定人防工程验收标准。

  第五条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许可是指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前,按程序向县住管局(县人防办)申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以履行规定的人防缴费义务。

  第六条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旧有人防工程的,必须报经县住管局(县人防办)审核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按原面积补建;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客观原因难以补建的,按应补建人防工程面积和现行缴费标准以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形式进行补偿。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为简化审批流程,推进项目建设,避免同一民用建筑项目需多个部门分别核定的情况,城市地上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之外的地下空间(含单独修建的地下空间),其兼顾人防建设的核定由县住管局(县人防办)负责,统一纳入“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内容。

联动审批措施

  第八条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定的民用建筑项目申报时,各联动部门应采取共同把关措施,严格审批流程,未经负责人防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审核并出具人防办理凭证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项目竣工时,未出具人防验收凭证的,不予进行整体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负责人防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在出具人防验收凭证前,应根据项目的竣工测绘资料(必要时现场勘察),再次核算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或易地建设费应缴数额,与申请时的数据前后验证,形成闭合程序。

  第十条  负责人防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核定(或验收)完毕后,应出具有流水编号和内容明确的人防办理(或验收)凭证,供其他联动部门验证和核查,流水编号有缺号、断号的应注明原因,各联动部门对收取的人防办理(或验收)凭证应作为项目审批附件存档。

  第十一条  《始兴县人民防空行政许可联动审批事项办理凭证》是人防办理(或验收)的唯一凭证,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涂改。

  第十二条  各联动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整体工程验收备案前,应根据人防办理(或验收)凭证核对民用建筑各项内容,如果与人防审批部门的内容(规模、数量、名称等)存在差异,应立即进行信息确认,确保项目审批精准一致,杜绝建设单位瞒报、漏报、少报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无需再向负责人防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统一在整体项目竣工备案前由负责人防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根据竣工测绘资料核算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或人防易地建设费应缴数额,确保完全履行人防相关义务。

联合监督方式

  第十四条  各联动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贯彻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各项规定,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由县人防办牵头,各联动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级人防行政审批和建设情况的多部门联合检查,确保依法行政和预防廉政风险。各联动部门应全力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释疑。

  第十六条  联合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核各联动部门是否落实共同把关措施,是否存在漏报、瞒报、少报现象;是否依法依规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否违规减免缓易地建设费;是否按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缴;是否按确定的审批流程开展人防行政审批工作;是否按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申报、竣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是否存在名称、地点不一致情况。

  第十七条  联合检查采用对比排查方式。县自然资源局提供检查年度新报建的所有民用建筑报建项目连号流水清单供比对;县住管局(县人防办)提供检查年度所有民用建筑竣工项验收备案连号流水清单供比对;县住管局(县人防办)根据审批职权,提供检查年度所有人防行政审批和竣工项目资料供比对。

  第十八条  联合检查结果形成年度人防行政审批检查报告,报送县政府及县纪委监委派驻各联动单位纪检监察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两年后,由县人防办对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需修订按程序报批。期间,国家和省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省、市、县对人防审批事项和审批权限有动态调整,按新调整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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