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始兴)罚[2024]1号

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荣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797706632B

地址:始兴县罗坝镇梅子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3年10月19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雨水涵洞处以及下游小溪水质浑浊。经核实你公司库区雨水管道损坏,排水设施出现故障,且近期降雨量较大,大量雨水进入库区雨水池内,从而导致雨水池液位过高,池内雨水携带部分砂石溢出至雨水涵洞中,导致下游水质浑浊。经查阅《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显示:排水沟、截水沟堵塞要立即组织力量清理、疏通;当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尾矿库泄漏)事件对外环境造成影响时,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一级响应(社会级),并向县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经我局现场核实,你公司发生排水设施损坏突发环境事件后,未及时向我局报告,也未立即组织人员修复排水设施。

  同时,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尾矿库库区内建设有一套洗砂设备,用于清洗尾砂中的污泥,经调查询问,你公司于2022年1月编制的《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梅子窝3号尾矿库尾砂回采注销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设计洗砂工艺,但在后续尾砂外售过程中发现尾砂含泥量影响了销售,进而擅自增加了洗砂工艺。该套洗砂设备自2023年7月底开始建设的,8月份完成设备安装,目前正在进行设备调试。

  以上事实2023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3年10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邓荣炼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份,《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梅子窝3号尾矿库尾砂回采注销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封面及相关内容复印件一份,《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封面及相关内容复印件一份,2023年10月19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3〕5号)、2024年1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2.35裁量标准,你公司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且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开展整改工作,通过新建临时雨水收集池将收集后的雨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放到下游小溪的方式减少雨水进入尾矿库库区,且目前已基本完成雨污分流管道建设,属于已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伍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1.1裁量标准,你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裁量起点20%;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洗砂项目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占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位于罗坝镇上岗村梅子窝,不在始兴县限批区、环境敏感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属于一般区域(占裁量权重0%);目前正开展设备调试,尚未投入生产使用,属于设备安装阶段(占裁量权重5%);该项目于2023年7月底开始施工建设,截至2023年10月25日对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时,洗砂项目仍在进行设备调试,违法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下(占裁量权重0%);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到你公司近两年有同类违法行为的情况(占裁量权重0%);你公司相关负责人配合执法调查(占裁量权重0%)。综上,根据你公司《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洗砂项目总投资为224.45万元,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处罚金额(20%+0%+0%+5%+0%+0%+0%)×224.45万×5%=2.805625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8060元整(贰万捌仟零陆拾元)。

  综上所述,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柔性执法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78060元整(柒万捌仟零陆拾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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