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始兴)罚[2024]6号)

黄*凤:

身份证号码:440222********2222

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0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实际经营的始兴县老六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经营的养殖场与始兴县盛丰生态有限公司、始兴县莲乡农业专业合作社分别签订了有机肥和沼液供应协议书,粪污定期外运至可消纳的菜场,未正常使用异位发酵床,导致异位发酵床生长杂草,且在转运粪污所用的管道破损无法使用时,不能立即启用,造成集污池过满,粪污未能及时处理且通过雨水管网溢流至场外北面的沟渠,存在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4年7月2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4年7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黄*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唐*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老六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养殖场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2024年3月8日韶关市生猪“点对点”调运申请备案边复印件一份,2024年5月27日韶关市生猪“点对点”调运申请备案边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沼液供应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有机肥供应书复印件一份,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复印件一份,2024年7月16日、2024年7月25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于2024年9月18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9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4〕5号)、2024年9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鉴于你经营的养殖场配合执法,积极整改,我局决定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存在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 2万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分局地址: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联系人:赖香婷       电话:0751-6973005      

  邮政编码:512500      传真:0751-333420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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