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797706632B
地址:始兴县罗坝镇梅子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情况
2024年7月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泥压滤机旁堆存有大量泥饼。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按照尾砂洗砂脱泥项目环评报告表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要求设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从2024年1月开始在污泥压滤机旁露天堆放压滤泥饼,该泥饼为一般固体废物,堆放面积约300平方米,堆放高度约2.5米,堆放总量约1000吨。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2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4年7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7月1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钟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刘建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导出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2日自动监测数据一份,《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梅子窝3号尾矿库尾砂回采注销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封面、相关内容及审批意见(韶环始审[2022]7号)复印件一份,《韶关梅子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梅子窝3号尾矿库尾砂洗砂脱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封面、相关内容及审批意见(韶环始审[2023]26号)复印件一份,2024年7月2日拍摄现场照片,2024年7月13日拍摄现场照片,2024年7月16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9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4〕6号)、2024年9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4.35裁量标准,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涉及量约为1000吨,远超2吨以上,且经核实,你公司近二年没有发生同类的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9万元(柒万玖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北路36号
分局地址: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丹凤东路5号
联系人:赖香婷 电话:0751-6973005
邮政编码:512500 传真:0751-333420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