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宏鑫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秉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079552114G
地址:始兴县城南镇新村村天子洞东南侧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4月21日上午,根据群众提供的照片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始兴县宏鑫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调取了相关资料。按照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你公司技改后仅有一个废气排放口(DA001),原废弃排放口已于2024年6月左右完成封堵处理。然而,为了能在生产状态下对现有的废气排放口(DA001)的废气烟道进行检修,你公司于2025年4月初打通了封堵处,并在废弃排放口前加装了风闸,企图通过备用引风机将废气输送至该排放口进行排放。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2025年4月17日18时38分将部分废气引入已废弃的排放口进行了约半个小时的测试,出现两个废气排放口同时排放的情况,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废气排放口的数量不一致,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4月2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4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高秉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页复印件一份,《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始兴县宏鑫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块新型环保墙体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始环审〔2015〕37号)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数据导出记录(2025-4-17全天)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站始兴分站《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气)字(2025)第001号》一份,2025年4月17日线索照片一份,2025年4月21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7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5〕4号)、2025年7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粤环发〔2021〕7号)第八章第二十八项§8.28裁量标准规定,你公司排口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均为B类污染物,罚款金额应定为2万以上5万以下。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前后未发现在线数据明显异常等现象,案发前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的手工监测也未发现异常,基本可排除主观故意逃避监管等违法动机;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发的责改决之后,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提交了整改材料;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核,你公司已停止使用废弃排放口,并用铁板、阻火棉等进行了封堵,之前用于输送烟气的引风机的三角带、电机及线路已拆除。同时,经查看你公司近两个月废气排放口在线数据,未发现存在超标等现象;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显示达标排放,近期亦未再次发现同类违法行为。结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经综合考虑,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