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国旺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剑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170WF1H
地址:始兴县城南镇胆源村洞南蛇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5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始兴县国旺农牧有限公司对其生猪养殖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调取相关资料。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当前生猪存栏4000余头,污水处理站因进行技术改造而暂停运行,目前将污水处理站后端的消毒池、回用池临时用作中转池,经固液分离后的污水,通过临时管道输送至中转池,再泵入新建的黑膜沼液池(约22000立方米)暂存。2025年5月14日,由于中转池抽入黑膜沼液池的管道断开,你公司虽已关停从中转池抽入黑膜沼液池的水泵,但未及时关闭从固液分离处抽入中转池的污水输送,致使污水从回用池溢流口溢出至外环境,并流入周边一小溪,该小溪主要功能为周边农田、山林灌溉。我局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始兴分站对污水处理站下游小溪进行了监测。经监测,污水处理站下游小溪各污染物浓度COD为635mg/L,总磷为18.3mg/L,氨氮为248mg/L,总氮为601mg/L,粪大肠菌群为30000CFU/L。其中COD超《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限值(200mg/L)2.18倍。综上,你公司存在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5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水)字〔2025〕121号)一份,凌剑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陈*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始兴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始兴县国旺农牧有限公司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批复意见》复印件一份,《始兴县国旺农牧有限公司养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2025年5月14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2025年6月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6月9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监测报告((始)环境监测(水)字〔2025〕129号)一份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你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于8月1日向我局提出了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8月6日在韶关日报进行了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希望我局根据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7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5〕5号)、2025年7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5年8月1日《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2025年8月6日《韶关日报》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考虑到你公司的养殖场设计存栏量为生猪1.5万头,养殖规模较大;同时,案发当日你公司污水外溢对外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污水处理站下游小溪水质监测结果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限值;此外,自2025年以来,你公司环境信访投诉频发;但鉴于你公司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在收到我局下发的责改决之后立即开展整改,并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工作。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复核时,你公司的回用池溢流口已封堵,污水处理站已恢复使用,发生泄漏处周边养殖废物已进行清理,同时我局再次对下游小溪进行监测,该小溪各污染物浓度COD为30mg/L,氨氮为0.181mg/L,总磷为0.1mg/L,总氮为0.86mg/L,粪大肠菌群为8600CFU/L,均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限值标准,
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 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之规定,你公司于8月1日提出了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并于8月6日在韶关日报进行了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鉴于你公司不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中不适用于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的情形,且按要求在韶关日报作出了公开道歉和守法承诺,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减免原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30%。
综上,结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 3.5万元(叁万伍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