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何*明):
身份证号:440222********22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L30134539D
经营场所:始兴县**镇**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开展了现场检查,并调取了相关资料。经调查核实,发现你电站委托广东汇恒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汇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水环境质量现状数据监测频次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开展枯水期水质监测)、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水文情势调查等内容不全)等问题,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5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何*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何*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一份,《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内容复印件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韶环始审〔2023〕10号)复印件一份,《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系统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填报数据》复印件一份,《韶关市水务局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韶关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改类小水电站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韶水农水农电〔2023〕8号)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等为凭。
你电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告知你电站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电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电站于2025年8月6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7月31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5〕6号)、2025年8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始兴)责改决〔2025〕7号)责令你电站在今年的枯水期内编制符合有关法律、导则、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材料,但因枯水期在10月以后,目前无法开展整改工作,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我局决定对你电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电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