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庆华:
信用编号:BH0****5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主持编制的《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编制单位:广东汇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汇恒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存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监测频次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开展枯水期水质监测)、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项目所在地陆生生态调查、所在河流水生生态调查,水文情势调查等内容不全)、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缺少升压站变压器油泄漏事故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要求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2025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2025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广东汇恒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周*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周*华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陈*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一份,《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内容复印件一份,《韶关市水务局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韶关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改类小水电站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韶水农水农电〔2023〕8号)复印件一份,《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内容复印件一份,《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韶环始审〔2023〕10号)复印件一份,《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系统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填报数据》复印件一份,《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截图一份等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记分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你于2025年8月6日签收,并于2025年8月8日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7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5〕9号)、2025年8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2025年8月8日《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申请书》等为证。
根据你提交的《行政处罚申辩申请书》,你主要提出如下三点意见:
1.关于存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监测频次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开展枯水期水质监测)的问题,你一是认为根据《韶关市水务局 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韶关市自然资源局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韶关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改类小水电站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韶水农水农电〔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以下简称“方洞水电站”)属“整改类”,需在2023年6月初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并报批。你就职的原广东汇恒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4月28日与其签订环评编制合同并立即开展工作。但4-6月是丰水期,工作周期无法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 - 2018,以下简称《导则》)对枯水期(每年10月到次年3月)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要求,且周边无可引用的地表水(枯水期)环境质量数据,无法进行枯水期水质监测及评价。二是根据《通知》要求,方洞水电站应按现有项目编制环评文件,需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鉴于该水电站已稳定运行15年,周边形成稳定生态系统,你认为已建成多年项目补办环评手续只需现状评价,即仅对丰水期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亦未降低地表水评价等级。因此,缺少《导则》规定的枯水期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不会导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出现不正确、不合理的情况,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需要进行处罚的情形,故申请我局对该问题不予处罚。
2.针对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项目所在地陆生生态调查、所在河流水生生态调查、水文情势调查等内容不全)的问题,你认为该项目环评报告中第三章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章节,已明确了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并参考韶关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2020-2035)、广东省始兴县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9—2030年)文本等生态资源相关资料,描述了项目所在地的植被现状情况、野生动物现状情况、土壤现状情况、水土流失现状情况及河流水质现状情况(内含项目所在地的水生生态情况说明),并在第二章建设内容章节,描述了方洞水河流水文情况。你认为项目报告表生态环境现状评价内容完整,不存在漏项问题,不会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需要进行处罚的情形,故申请我局对此问题不予处罚。
3.针对缺少升压站变压器油泄漏事故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要求的问题。你认为方洞水电站项目以“现有项目”类别进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则无需进行环境风险预测,该项目已在环评报告文本(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P57-58)中明确了升压站区域属于一般污染防治区,并要求了对应的防渗要求,并在报告文本中(P50/P58)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中明确指出设置2m3事故应急储罐,用于检修和事故情况下漏油和相关废水的收集,进一步防范油类漏事故的发生。因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有对升压站风险物质泄漏事故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要求的相关内容,未降低该项目的环境风险分析评价等级,未对该项目总体评价结论造成不良影响,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需要进行处罚的情形,对此问题申请不予处罚。
我局在收到《行政处罚申辩申请书》后,针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以下简称《编制技术指南》),“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要素,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要求进行现状调查和评价”。《始兴县方洞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编制技术指南》要求设置了地表水专项评价,地表水专项内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的要求进行,且《导则》未就“现有项目”补办环评情形的内容简化作出规定。因此,该项目地表水评价等级为一级,但实际水质监测仅开展丰水期1个水期监测,不符合《导则》中一级评价至少开展丰水期和枯水期2个水期监测的要求。故我局对你针对“存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监测频次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开展枯水期水质监测)”提出的相应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2.经调查核实,该项目环评报告表第三章生态环境现状、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章节中对项目所在地陆生生态调查、所在河流水生生态调查情况均有简单说明。但根据《导则》附录B表B.1的要求,报告表水文情势调查内容不全,如缺少河流水文年及水期划分、丰枯水期水流及水文变化特征等相关内容。因此,我局对你针对“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项目所在地陆生生态调查、所在河流水生生态调查、水文情势调查等内容不全)”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
3.经调查核实,报告表虽未单独阐述升压站变压器油泄漏事故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要求,但在报告表P57-58中明确指出升压站区域属于一般污染防治区,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渗要求。同时,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中明确规定设置2m³事故应急储罐,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升压站变压器油泄漏事故的防范措施。此外,报告表已在P48-51、P58单独对项目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及相关防范措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总体未对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结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我局对你提出的“缺少升压站变压器油泄漏事故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要求”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我局对你提出的第一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二点部分采纳,第三点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八)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相关环境要素现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调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信用编号:BH0****5)实施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