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欣德农场(林祥超):
身份证号:440222********09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3WUXPXX
经营场所:始兴县太平镇**村**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5月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始兴县欣德农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的生猪养殖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取了相关资料。经调查核实,你养殖场目前正常养殖,但配套建设的异位发酵床未能正常运转,还出现了死床现象。同时,2025年5月6日你养殖场进行洗栏作业时,工人将洗栏废水排放至集污池,而养殖场集污池连通沼液池的管道发生堵塞,致使养殖废弃物从集污池溢出,并顺着地势流入该养殖场南侧山田,积存面积约600m²。综上所述,你养殖场存在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5年5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5年5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林*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唐*永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大山塘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大山塘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韶关市生猪“点对点”调运申请备案表一份,2025年5月6日拍摄现场照片若干等为凭。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养殖场于2025年7月23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7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5〕3号)、2025年7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养殖场虽然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并在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工作,但因你养殖场在2024年已被我局以相同案由进行了1次行政处罚,此次违法行为是你养殖场在近两年内再一次出现的同类违法行为,我局原定拟对你养殖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养殖场在我局下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配合整改;在2025年7月23日签收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始兴)罚告〔2025〕3号)后,于2025年7月28日主动向我局提出了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的申请,并委托韶关市环境科学学会组织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于2025年7月31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时,根据2025年9月5日专家出具的《2025年始兴县欣德农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专家组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和关键环节第1部分:总 纲》《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等技术文件要求,结合案件现有资料情况,你养殖场一是已对溢出养殖废物的山田进行清理,并种植高笋等作物;二是已将沼液池疏通,保障养殖废水能得到发酵处理,避免废水溢流到外环境;三是已购买了异位发酵床垫料,保证异位发酵床正常运行。且经综合研判,此次事件未对山田外的环境造成风险。故我局认定你养殖场整改情况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同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鉴于你养殖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积极配合调查、深刻认识到了此次违法行为的错误,符合从轻、减轻的情节。
鉴于韶关市还未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减免幅度的规定细则,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你养殖场不存在不适用于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十一种行为,且你养殖场积极开展整改和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委托专家出具了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基本消除了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综上,结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本着批评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养殖场从轻处罚,减免原定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40%,即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韶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