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3日15时30分左右,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长梅村村委会旁始兴县中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始兴县人民政府于10月24日成立了由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应急局、公安局、人社局、信访局、总工会、住管局及深渡水瑶族乡人民政府组成的“10·23”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长梅村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对事故地点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人员伤亡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一)发生事故单位:始兴县中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47B7E73。
(二)事故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三)事故发生时间:2023年10月23日15时30分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始兴县中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洗沙场地
(五)伤亡人员情况:死亡1人。死者邓某某,男,身份证号:43102419xxxxxx3639,40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广发乡瑞溪村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发单位的负责人方辉及现场证人刘某、蒋某某、李某某、程某开展询问,确认事故发生所在地为始兴县中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中义公司)的沙场。2023年10月9日至10月23日,中义公司由于沙石销路不畅,现场沙石已堆满,一直未进行生产作业,部分工人留在中义公司宿舍待业。当天15时左右,工人李某某、蒋某某、刘某则在中义公司临时板房宿舍处维修抽水泵,听到邓某某(死者)说了一句“没事做好无聊,我去外面走一下”后离开了宿舍区域。15时30分左右,李某某到日常工作的沙场东侧制沙输送带附近位置寻找工具时,发现邓某某(死者)躺在输送带下方。李某某立即回到宿舍呼唤刘某和蒋某某将邓某某(死者)从输送带下方搬出拖至旁边空地。随后,刘某电话通知销售人员程某,程某分别报120、110并通知了沙场负责人方某。15时50分左右,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邓某某(死者)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
2023年10月23日15时45分,始兴县应急管理局接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告:10月23日15时30分左右,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中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深渡水瑶族乡人民政府、县应急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医护人员到现场对邓某某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10月27日,中义公司已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善后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及查阅有关资料的方式,对事故地点进行综合分析后,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调取查阅了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同时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及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如下:邓某某在非工作时间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沙场非工作位置,摔倒磕碰头部,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性质
经现场了解,并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开展分析,初步认定该事故为意外事故,分析如下:
(1)根据县公安局出具的《涉尸案(事)件调查表》显示,死者排除他杀可能。
(始兴县公安局涉尸案(事)件调查表
(2)根据中义公司现场负责人方某、刘某等4名现场证人的笔录显示,10月23日当天中义公司未进行生产作业,事故发生时间不在工作时间内。
(3)邓某某(死者)日常负责西侧洗沙设备操作及维修,且当日并未安排邓某某(死者)任何工作任务,事发地点为中义公司沙场内东侧传送带,东侧传送带日常操作及维修由李某某负责,事故发生地点非邓某某(死者)工作位置。具体位置如图所示: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经讨论分析认定,在排除他杀的前提下,死者邓某某在非工作时间,未经允许到非工作位置,摔倒磕碰头部,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属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