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8日11时左右,始兴县马市镇联俄村上俄井桥附近发生一起电线杆倒塌事故,导致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始兴县人民政府于4月19日成立了由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应急局、公安局、发改局、人社局、信访局、司法局、总工会、供电局及马市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始兴县马市镇联俄村“4·18”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聘请专家到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对事故地点进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及人员伤亡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述
(一)发生事故单位:韶关超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xxxxxxxx。
(二)事故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三)事故发生时间:2024年4月18日10时55分左右
(四)事故发生地点:始兴县马市镇联俄村上俄井桥附近
(五)伤亡人员情况:死亡1人,受伤2人。
死者李某良,男性,41岁,湖南宜章人,身份证号:4310221983xxxx4572,持有高压电工证、高处作业证。
伤者一李某明,男性,54岁,湖南宜章人,身份证号:4328241970xxxx4575,持有高压电工证、高处作业证。
伤者二饶某林,男性,44岁,韶关乐昌人,身份证号:4402811980xxxx2115,持有高压电工证、高处作业证。
(六)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8日07时10分,施工班组谭某校、谭某志、肖某兴、李某明、李某良、饶某林、陈某祥、谭某林、王某仁、李某、周某江等人到达施工现场。7时30分至10时,肖某兴、谭某志指挥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开挖杆洞、安装拉线、杆洞回填等准备工作,随后两人步行至开关站对开关站围墙进行施工地质勘查和围墙砌筑施工策划。拉线安装完成后,由谭某校负责检查左杆3条永久拉线和1条临时拉线的安装质量和紧固情况,李某良负责检查右杆2条永久拉线和1条临时拉线的安装质量和紧固情况。10时40分,准备工作完成,饶某林登上左杆,李某良和李某明登上右杆进行杆顶滑轮和吊绳的安装。
10时50分,4名地面辅助工人利用杆顶滑轮将地线横担牵引到杆顶,李某良、饶某林、李某明三人开始安装地线横担。李某良和李某明将横担托举到安装位置,饶某林将横担扶到安装位置,取出螺杆穿过横担进行穿心就位,并准备紧固。在过程中,三人发现水平距离的横担螺丝孔由于电杆外偏,螺杆无法穿心找孔,李某明托举横担,手持扳手准备找孔紧固,李某良取出撬棍往水平方向撬动,试图改变杆身水平位移实现穿心找孔,导致杆身摇晃,撬棍打滑造成地线横担出现冲击位移。受冲击位移影响,角桩角度左移,缠绕在角桩桩顶的临时拉线绳圈突然脱落,造成右杆杆身朝左杆方向倾倒,两杆撞击后向下倒杆。三人无法及时解除身上的安全带和防坠绳,只能和电杆一同由高空坠落至地面。
事故发生后,谭某校安排其他工人将三人身上的安全带和防坠绳解开,转移到空旷处,对三人进行了简单的急救,并拨打了始兴县120急救电话,告知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要求救护车现场急救。11时20分,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李某良、李某明、饶某林三人进行救治,11时25分,现场医护人员宣布李某良经抢救无效死亡。11时50分,救护车搭载饶某林、李某明分别送到始兴县人民医院和始兴县中医院急救。13时15分,李某良遗体运往殡仪馆。
死者李某良,男性,41岁,湖南宜章人,身份证号:4310221983xxxx4572。
伤者李某明,男性,54岁,湖南宜章人,生命体征平稳,目前由粤北人民医院收纳医治。
伤者饶某林,男性,44岁,韶关乐昌人,生命体征平稳,目前由始兴县人民医院收纳医治。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
2024年4月18日11时30分左右,始兴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告:始兴县马市镇联俄村上俄井桥附近,有3名工人受伤,具体情况不详,已通知120到场救治。接报后,始兴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同时立即向县主要领导和分管县领导汇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县领导高度重视,指示相关单位立即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经医护人员现场对李某良进行抢救无效后确认其死亡。
4月25日,超福公司已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书,并与伤者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善后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聘请专家到现场勘查、询问相关当事人及查阅有关资料的方式,根据现场勘验专家意见和对事故地点进行综合分析后,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根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相关资料显示,李某良死亡直接原因是弥散性脑损伤致死。
(二)间接原因
1.天气影响,土质松软。受接连几天降雨影响,施工现场电杆开挖杆洞的回填土水分过高,砂石泥土间粘性低,粘合度小,回填夯实杆根效果差,易受电杆自重和晃动影响导致电杆倾斜。同时,临时拉线角桩入土处地质松软,附着力差,入土角度偏小,容易发生外力造成的角桩位移,采用缠绕固定的绳圈直径过大容易脱落。当李某良使用撬棍校正杆身外偏时,杆身摇晃,导致角桩向左水平位移,钢丝绳圈飞出,临时拉线钢丝绳脱落。在杆身晃动及临时拉线脱落的双重冲击力下,最终导致电杆向左倾斜撞击右杆一同倒杆。
2.技能不足、操作不当。由于李某良技能水平不足、采用错误施工方法,采取非常规作业方法,使用撬棍校正杆身外偏,试图进行横担与杆身螺孔找孔,最终造成杆身摇晃导致杆身倾斜倒杆。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分析认定,始兴县马市镇联俄村“4·18”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认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此事故中的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韶关超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没有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针对性、有效性不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始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韶关超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谭某校(现场负责人):谭某校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没能及时跟踪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鉴于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议由韶关超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2.李某良(死者):李某良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错误施工方法,使用撬棍校正杆身外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违章操作,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该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电杆安装工地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韶关超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狠抓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二)韶关超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杜绝“三违”现象,提高事故防范、应急处置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韶关超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现场作业活动,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全面组织辨识和排查作业现场的各类隐患,规范作业程序,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