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政府
始府通〔2021〕26号
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和广大烟农及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烟草专卖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烟草专卖品许可证制度。烟叶、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一律由县烟草公司统一收购、调拨和批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和无证批发,对擅自收购、运输烟叶的,一律依法严处。
二、严格执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运输烟叶、烟丝、卷烟等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对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一律依法严处。
三、严格执行国家烟叶收购标准和收购价格,按合同收购烟叶。烟农必须凭《烟叶生产收购合同》到指定的站(点)交售烟叶。严禁跨区交售;严禁私下贩卖烟叶。各烟站(点)在收购烟叶时,严格执行国家烟叶收购标准和收购价格,不得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
四、烟叶是国家法定烟草专卖品,由烟草公司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统一收购。
五、各卷烟零售经营户应守法经营,依法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卷烟,不得从非渠道购进卷烟,不得经营非法生产的卷烟。
六、烟草专卖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烟”市场管理,严禁无证生产(加工)烟丝、手工卷烟;严禁在市场摆卖烟叶、烟丝和手工卷烟;严禁无证经营卷烟零售和批发业务;严禁制、售假冒商标卷烟。对囤积烟叶和生产(加工)烟丝、手工卷烟的,一律依法严处。
七、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八、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凡国家工作人员(含村委会、社区干部)参与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一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将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十、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交运等有关执法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应加强与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擅自收购、无证贩运烟叶及制、售和非法贩运假冒商标卷烟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一、对检举、揭发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由县烟草专卖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3334826,3334018。
始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