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22〕12号)、《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韶府规〔2019〕1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县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投资的政府非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代建管理机构,对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非经营性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业主或者项目使用单位、设施管养单位的制度。
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是县政府设立的代建管理机构,受县政府委托代建非经营性项目。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资源性收入);
(二)政府性贷款(包括政府融资性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等)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含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设施等公共工程项目(应急抢险的市政工程除外);
(四)县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立项总投资人民币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一般可实行代建制,县政府另有指定实施机构的除外。
以下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县政府批复实行代建的除外),由业主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400万元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和治理、农田林业、水利交通、文物保护、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六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在代建期间由代建管理机构代行项目建设实施和管理的主体职责。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代建管理机构受业主委托在项目实施阶段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并以代建管理机构名义办理代建阶段的相关手续;其中,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明确为业主单位。
第九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做好代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二)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及拨付,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争取上级资金等;
(三)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总额及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并按程序报发改部门批复;
(四)负责办理项目选址、前期勘察、环评、规划(含方案)、用地、水保、地灾、矿产压覆等需由业主出面办理的各项报批手续,协助代建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建设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后,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功能配置;
(六)负责办理用地手续,协助征地拆迁和清表工作(县政府另有指定的除外);
(七)负责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协助代建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代建管理机构移交全部前期工作审批文件和资料;
(八)参与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九)参与项目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参与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负责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入库的工作;
(十一)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接收手续;
(十二)负责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投入使用项目的接收,并做好管理养护工作;
(十三)其他应由业主单位完成的工作。
第十一条 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管理,负责项目施工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
(二)拟定年度代建项目计划,提出代建项目资金使用需求,完成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参与县政府城市建设资金统筹使用计划的编制;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勘察、设计(由业主完成的除外)、施工、监理及其他服务单位,并签订有关合同,依法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四)协助业主做好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等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
(五)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业主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六)协调参建单位和业主的关系,将参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备案、组织编制竣工结算并审核,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向业主(管养)单位移交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投入使用的项目;
(九)在工程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的,按合同约定督导参建单位处理,并负责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
(十)应由代建管理机构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县发改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监督检查和项目建设后评价,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项目选址,核发规划许可,按时完成项目供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县住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
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由县政府在项目启动时分别明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业主单位须书面委托代建管理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建设以业主身份代行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基础上明确代建范围、建设规模、发改部门核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相关内容,并同时提供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业主或代建管理机构按规定根据批复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由业主或代建管理机构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复;小型建设工程由业主或代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审查。在审查和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时,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不能突破发改部门批复的范围。
第十六条代建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七条代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概算投资和交付使用时间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代建项目发生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时由业主按规定完成审批后交代建管理机构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投资额增加的,代建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业主,由业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接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使用或者管理,业主须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当日进行接收。
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交项目结算资料报送县财政局进行结算审定。
第十九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代建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
代建管理机构应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与业主办结资产交付手续。
项目交付使用后,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四章代建管理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计提代建管理费(见下表),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成本。代建管理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第二十二条 在业主与代建管理机构签订代建委托书后,业主或县财政部门预付20%的代建管理费,项目实施阶段按工程进度同步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完毕。
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在代建管理费中,按不超过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0%支付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用给业主。
第五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代建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对代建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由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县发改局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县财政局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业主单位、代建管理机构及县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代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代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代建项目投资节余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县代建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实施项目代建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