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实施《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工总〔2018〕5号)以来,县总工会经审委员会曾深入到个基层工会调查落实情况,在县总工会经审委调查、县委巡察组巡察及审计局的审计中,发现大多数基层工会能认真贯彻落实好以上文件精神,同时也发现有的基层工会在贯彻实施粤工总〔2018〕5号文件中存在偏差,主要存在有:未按规定收取会费;未依法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开展会员活动开支附件不全(活动方案、通知、签到表、资金预算);开展会员慰问标准不一;会员福利发放标准不切实际(与文件规定有偏差)等。针对我县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情况,请各基层工会按如下要求执行:
第一、严格按规定收取会员费,应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会费。
第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必须建立工会经费专账,并严格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然后再由上级工会按规定比例返拨上缴经费作为本级工会的经费收入。凡自行提取工会经费的和提高计提标准的视作违规,后果自负。
第三、开展会员文体活动开支,必须附上各项附件(活动方案、经费预算、活动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会议记录等)。
第四、会员生日慰问,按人均不超过4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
第五、各基层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40%,或者选择控制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以内。
第六、各基层工会要依据粤工总〔2018〕5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会员生病住院慰问、符合生育的慰问、会员退休纪念品、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的标准。
第七、严禁将用工会账户设为单位的“小金库”,杜绝不符合工会经费收入的经费入账。
第八、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第九、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第十、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