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如何办理出入境业务?

港澳探亲

探亲签注(T)发给申请赴香港或澳门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的申请人。探亲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共三种。持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14天,持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停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注:关于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的解释:
 1、持证人只能在签注上所指出境有效期内获准从内地出境。 
 2、持证人能在香港或澳门逗留至首次进入香港或澳门当日起计算的第90天。

一、申请条件
    
    我省居民有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探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或3个月多次签注。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1次签注。与香港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团聚类申请人可申请1年多次赴香港签注。
  
二、申请手续
    
    1、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1张。(如首次申办或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5、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提交其中一种即可)。
   (1)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件(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2)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探望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1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6、申请人配偶、子女符合以下条件,可随同申请:
   (1)申请人的配偶、子女须随同申请人本人一起同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申请人本人没提交申请的,其配偶、子女不予单独受理。
   (2)申请人的配偶、子女须与申请人本人属同一户口所在地,才予以一同受理。
   (3)申请人的子女未满18周岁。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配偶、子女签发与申请人本人相同的探亲签注。
    7、属于出境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三、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20元。
     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项1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港澳“其他”签注

其他签注(Q)发给以下三类申请人: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其他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一、申请条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我省常住户口居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我省常住户口居民申请赴香港;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事由申请往来港澳。

二、申请手续
          
  (一)受理机关:已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就学习、就业的申请人,可以向其逗留签注的受理部门或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申请往来港澳,由其居住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其他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1张。(如首次申办或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三)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1、内地居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事由申请赴港澳,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
   三、属于出境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不需提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其他签注20元。
    二次有效其他签注4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六、处理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特别提示:对于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可以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予以办理。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须知 

  

一、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上述第(二)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三)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四)提交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属于申请条件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指结婚证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属于申请条件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指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的结婚证明,其中第(二)项还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第(三)项还包括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3、属于申请条件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指与具体特殊情况相应的证明。

  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明,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3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41日至19997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8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六、证件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工本费50

港澳“逗留”签注

逗留签注发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家属。逗留签注为多次签注,出境有效期根据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期限签发。
一、申请条件

  经香港或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二、受理机关

    1、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申请人已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部门或者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受理。
    3、其他情形: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提交大一寸(48mmX33mm)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光面彩色照片1张。(如首次申办或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4、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申请继续逗留的,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申请继续逗留的,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之逗留许可”申请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由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家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如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申请继续逗留的,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
    四、特别提示: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申请签注时须确保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超过所申请的签注有效期20天以上。
    五、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返回内地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签注受理部门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门,也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
    六、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遗失或者失效,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申请人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其相关身份的证明。
    七、持逗留签注在澳门的内地居民,每次在澳门的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

八、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短期(不超过1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50元。
2年以上3年以下(不含3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00元。
长期(3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九、处理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港澳个人旅游

个人旅游签注(G)发给赴香港或澳门进行个人旅游的申请人。该签注分为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一年多次签注(限深圳户籍居民)五种,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 

一、申请条件
  广东省常住户口居民。
  
  二、申请手续

1、受理机关: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2、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提交大一寸(48mmX33mm)背景为蓝色的正面免冠光学光面彩色照片1张。(如首次申办或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个人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其他人员,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三、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每项20元。
    二次有效签注每项4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四、处理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五、相关规定
  1、持个人旅游签注,在有效期内可自行持证出境赴香港、澳门,无须参加旅游团。
    2、申请港澳个人旅游签注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港澳两地的有关法律,如违反上述法律,将依法查处。对在港澳期间有违反当地法例、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以及行骗等行为的人员,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2至5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请。
    3、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时,发现所持证件上签注信息资料制作有误,可以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换发相同签注。
    4、内地居民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或者澳门遗失或者损坏,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申请入出境通行证返回内地。

5、特别提示: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签注。申请签注时须确保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超过所申请的签注有效期20天以上。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
    一、受理范围
    广东省常住户口居民,并已向有资格组团赴台旅游的旅行社报名参团。
    二、受理单位
    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四)交验有资格组团赴台湾旅游的旅行社(名单附后)出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特殊情况
     (一)16周岁以下、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办。

(二)旅游团领队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由其所在组团社统一向组团社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以及赴台旅游领队证。
    五、证件种类及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本30元。
    3个月一次有效旅游(L)签注,一项20元。

多次签注一项100元。
   六、处理时限
    首次申请: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10个工作日。

 

 


大陆居民赴台(其他事由)

    一、申请条件及受理机关

1、因私事前往台湾:申请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应邀前往台湾: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地级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级市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3、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1张。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意见: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其他人员一律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的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五)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应邀前往台湾的:(1)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原件,或经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盖章的复印件。(2)申请人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三、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本30元。
  一次签注一项20元。
  一次加注一项20元。
  多次签注一项100元。
  延期一项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四、处理时限

首次申请: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10个工作日。

办理护照的步骤 

发布时间:2012-05-17  

一、领取申请表

    (1)前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在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的中国公民出国栏目里下载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备齐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提交近期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十六周岁以下申请人,可以不提交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护照换发的,需提交原护照及复印件。

   (四)申请护照补发的,损毁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

遗失的提交遗失情况说明,被盗的提交被盗情况说明。

(五)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的,提交需要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六)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所有监护人(父母双方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办理护照的意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应提交其监护人委托书,并提交所有监护人和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七)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八)属于现役军人,不需提交户口簿,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件、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九)属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护照换发、补发或变更加注的,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三、 填表所须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二)填写申请人姓名须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三)"拼音姓名"须按普通话拼写;"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出生地"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即可。

  (四)"文化程度"按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职业"指公务员,企、事业人员,其他等。

  (五)"常住户口所在地"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须与户口簿一致。

  (六)"单位"须填写全称。"行政职务或行政级别"按申请人现状况填写。

  (七)如实填写紧急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方便公安机关为申请人在境外提供救助。

  (八)"邮政速递"须详细填写投递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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