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户政业务有哪些?

夫妻投靠入户

夫妻投靠入户的,投靠人必须事实在我县居住或工作且配偶在我县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

(一)属于非迁非、农转非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投靠人属于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供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原件;(4)有儿童随迁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记入户资料复印件或提供DNA检验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二)属于农迁农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3)投靠人属于育龄妇女的,应当提供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原件;(4)配偶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准予迁入的证明材料原件;(5)有儿童随迁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记入户资料复印件或提供DNA检验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三)投靠人户口为非农业性质、被投靠人户口为农业性质的,投靠人可以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公户。

子女投靠父母

属于子女投靠父母的,被投靠人在我县应当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且属于非迁非、农转非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记入户资料复印件或提供DNA检验报告书原件、复印件。

属于农迁农的,还需提交被投靠人“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准予迁入的证明材料。

(二)成年子女因离婚等特殊情形确需投靠父母的,经批准可以以“非迁非”或“农转非”形式投靠父母入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4)属于育龄妇女的,需提交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原件;(5)所述“特殊情形”的证明材料。

(三)投靠人户口为非农业性质、被投靠人户口为农业性质的,投靠人可以以“非迁非”形式迁往其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口公户。

父母投靠子女

属于父母投靠子女的,被投靠人应当在我县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双方关系证明材料;(4)属于农迁农的,需提交被投靠人“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准予迁入的证明材料;(5)投靠人属于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供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收养入户

属于收养入户的,被收养儿童应当随亲生父母入户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被收养儿童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但无法提供《收养登记证》的,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可以申请入户,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收养公证书》原件、复印件;(4)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材料。收养人可以凭上述材料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构成事实收养关系,但无法提供《收养登记证》的,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可以申请入户,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派出所的综合调查材料;(4)村(居)干部、直系或旁系亲属、知情群众三份以上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附上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指模。收养人可以凭上述材料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并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统一管理。

收养弃婴的社会福利机构凭《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原件在该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弃婴入户手续。

收养弃婴手续确立后,收养人可以办理弃婴户口迁移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弃婴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4)《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购房入户

在我县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自建合法住宅的,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入户手续。

(一)购买成套商品房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4)育龄妇女需提交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5)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二)自建合法住宅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原件、复印件;(4)育龄妇女需提交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5)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购买(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实际已居住的,房屋产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入户手续。

(一)购买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说明不能或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4)住建局房屋交易所出具的房屋查档证明;(5)育龄妇女需提交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6)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二)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末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实际已居住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说明不能或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4)报建手续材料;(5)社区民警提取的房屋照片(房屋必须已装钉门牌、民警签名);(6)属合资建造的交验产权分割公证原件、复印件;(7)育龄妇女需提交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8)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经商或办厂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入户

在我县经商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守法经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且连续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者,准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入户手续。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产权证件、租赁合同等原件、复印件;(4)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5)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材料;(6)育龄妇女需提交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7)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8)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户口迁移

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户口迁移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就读于我县的外地生源,入学时自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2)《户口迁移证》原件。

(二)学生毕业后因分配工作迁入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原件、复印件;(2)《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3)《户口迁移证》原件;(4)《录用通知书》或接收单位证明。

(三)毕业回原籍落户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毕业证》原件、复印件;(2)《户口迁移证》原件;(3)原户口底册或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的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允许自愿选择户口性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申请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迁入本县: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国务院颁发的专家证书或省(部)级相关部门颁发的专家证明材料;(3)育龄妇女需提交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4)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我县先进水平以上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和我县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地级市以上科技局或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的相关中级以上技术证书或专利证;(3)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4)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5)育龄妇女需提交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6)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3)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4)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5)育龄妇女需提交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6)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四)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3)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4)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的证明材料;(5)育龄妇女需提交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6)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3)相关技术人才证书原件、复印件;(4)育龄妇女需提交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5)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可以申请入户我县。

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可以申请入户我县。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录用证明原件、复印件;(3)接收单位证明;(4)育龄妇女需提交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5)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务工人员入户依照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驻韶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随军迁入本县非农业户口。

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2)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3)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4)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省、市、县政府安排由县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入户的

省、市、县政府安排由本县安置的其他人员入户我县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3)育龄妇女需提交镇级以上计划生育证明;(4)父母、配偶、子女随迁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户口项目变更规定

一、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请,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证明材料;(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5)其他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二、未满二十周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变更民族成份的,可以提出申请,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韶关市民族宗教委员会的同意变更证明;(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三、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请,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四、未成年人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可以提出申请,并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4)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书面同意书。书面同意书应当附上父母的签名和指模。父母离异的,应当附上父母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签发的离婚裁决书。

五、姓名变更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

六、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管制或者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不得变更姓名。

七、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按省公安厅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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