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道路客运发展,规范我省道路客运招呼站及停靠点的设置和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便捷出行需求,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客运招呼站(以下简称招呼站)是指日平均旅客发送人数300人次以上,但达不到便捷站及等级站设置要求的客运站。停靠点是指为客运车辆服务的,日平均旅客发送人数不足300人次的上客点。

招呼站应当具有等候标志、基本候乘设施和车辆停车位置,按照客运站实行许可管理。停靠点应当具有等候标志和车辆临时停靠位置,实行报备登记。

第三条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招呼站经营的、设立停靠点的、进入招呼站或停靠点上客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客运企业和提供互联网道路客运服务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实施本办法,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招呼站的设置应当遵循安全有序、合理布局、服务共享、智能高效的原则;停靠点的设置应当遵循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六条拟从事招呼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并承诺达到以下条件:

(一)招呼站经验收合格。

在交通枢纽、商业聚集区、大型居住小区、旅游景点、酒店设置招呼站的,应当与业主(经营)单位签订相关场地和设施设备使用租赁合同。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竣工验收的相关场地和设施设备,应当验收合格。

在公交场站设置招呼站的,应当经站场经营单位同意。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1. 有招呼站设计图,包含但不限于招呼站车辆进出流线图、车辆停靠发车位置示意图、招呼站站牌设置情况;

2. 有招呼站进站车型、发班上限数量、小时客流最高发送量上限数等运营标准的情况说明;

3. 制定安全候车、乘车须知;

4.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设置站牌(见附件1)。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七条对于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设立招呼站且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许可。

第八条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一)通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向停靠点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设置地址信息及现场照片,并按照全省统一停靠点站牌图形要求设置站牌(见附件2)。在公路、城市道路沿线设置停靠点的,还应当提供设置路段没有禁停标志的清晰视频或照片材料。

(二)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备案信息齐全的进行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含直通港澳道路客运企业)、网络平台需设立停靠点的,应当首先取得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并按上述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招呼站经营者暂停招呼站运营的,应提前通过系统进行报停,并在招呼站进行公告,原则上同一自然年内报停时间不得超过180天。

招呼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天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停靠点终止经营时,应当提前15天在停靠点进行公告,并通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停靠点上年度日均旅客发送量超过300人的,停靠点所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停靠点经营者进行分流或按照招呼站以上客运站进行申报许可。

第十一条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承担以下运营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做好招呼站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人员配备完整和设施设备完好。

(二)做好旅客实名制检票、行李安检、健康检查以及其他上级部门要求的事项。

(三)加强车辆进出站检查,确保车辆和驾驶员证照齐全有效,不得超载出站。

(四)按规定查验进站车辆是否已经开展安全例检。

(五)做好招呼站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六)做好招呼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做好招呼站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八)不得拒绝接受网络平台共享的乘客进站上客信息。

第十二条停靠点经营者应当做好停靠点设施设备维护和相关数据报送工作。道路客运经营者对本企业的营运车辆进入停靠点上客期间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服务共享的原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车辆进站经营,对拟进入招呼站经营车辆应当通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招呼站、停靠点可以为客运班车、定制客运、互联网包车提供上客服务。

 第十四条网络平台组客时,应安排乘客到规定的起讫站点、招呼站、停靠点上客,并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运营管理。

(一)组织开展定制客运服务车辆进入的,应当在售票时明确上车的客运站点、停靠点。

(二)提供互联网包车客运服务时,不得发布“点到点”班车信息。

(三)鼓励网络平台引导乘客到就近客运站点、停靠点乘车。

(四)应当将旅客实名制信息、选择的招呼站、停靠点信息实时共享给相关道路客运企业和招呼站、停靠点经营者。

(五)按要求报送定制客运、互联网包车的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招呼站经营者在节假日客流集中的时间要适当加派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有序运营。

第十六条招呼站、停靠点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与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进出站车辆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智能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招呼站配备智能视频监控设备。新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时向备案的网络平台共享全省招呼站、停靠点信息。

第十七条鼓励网络平台、招呼站和停靠点经营者将售票和上客地点信息、道路客运经营者承运车辆信息、招呼站检票信息进行实时共享。

第十八条进入招呼站、停靠点上客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道路客运班线一端在旅游景点的,可在旅游景点设置的招呼站发班。通建制村农村客运班线和商务专线、校园专线、机场专线等提供个性化运输的客运服务,起讫站点均可以为招呼站或停靠点。

(二)在停靠点上客的客运车辆,应当遵循即停即走原则,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九条招呼站站牌、停靠点图形标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的信息内容和格式要求制定,标识及内容应当清晰易辨识。具体标识及站牌样式可由各地市根据场地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呼站加强日常检查,对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整改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客运车辆站外非法上客的打击力度,对招呼站及停靠点经营者提交的违规行为、违法经营线索和证据及时依法处理,确保客运秩序良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招呼站、停靠点信息的公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旅客规范乘车。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转自: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3/6/content/post_4119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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