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市县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下同)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不低于或高于公办中小学的岗位结构比例。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学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实行同行专家评价,注重业内和社会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地市经批准可由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学校经批准可依据标准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审。

第六条拓宽基层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发展通道。对长期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民族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教师职称可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办法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标准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的教师,限定在特定实施范围内聘任和流动,向其他地区或非基层单位流动的,应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评审同级及以下层级职称。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具体人数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各地组建的中小学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等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教育部门负责组建,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并设立评委会办公室,一般设在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实施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产生,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四分之三。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材料包括评审系列或专业、层级、评审人员范围、评审专家库组建方案等。备案有效期3年,期满重新核准备案。

评委库入库委员须由同行专家和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务等级的人员组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由在高等院校、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机构、教学研究机构正高级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组成。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入库委员参照以上相应条件。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各地、各单位在发布职称评审申报通知时,应同时发布本年度的评聘计划。

第十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有关规定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各地制定的制度规定要充分征求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填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并一次性提交全部材料。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现聘任职称、年度考核等次、支教经历和继续教育等材料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

第四章  考核推荐

第十三条学校(单位)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

 第十四条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占比不少于50%),参加竞聘教师在学校(单位)内部公开述职后,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推荐委员会成员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参加竞聘教师是夫妻关系,或直系血亲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实行回避。

第十五条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履职表现、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将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其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报送至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学校(单位)推荐人选组织说课讲课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

规模较大、教育教学教研力量较强、管理规范的学校(单位)的申报人,申报一级教师及以下层级的,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单位)组织说课讲课考核。

第十八条评委会办公室要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评委会办公室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根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评委会办公室通报评审准备工作情况;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分组审议。对申报中小学正高级、高级教师的人员,组织面试答辩,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学科组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重要参考;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听取专业(学科)评审组评议情况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最后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在公示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经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核查,并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电子职称证书,可通过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可实行单列评审,向一线教师倾斜。中小学思政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时事教育和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计入课时量。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六条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完善教师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通过评审的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组成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和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表决情况;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对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对本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其他未尽事项,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转自:http://www.gd.gov.cn/zwgk/gongbao/2023/2/content/post_4085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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