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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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中79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16至19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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