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办〔2018〕36号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始兴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始兴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联系电话:3332278)。
始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始兴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始兴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实施精准救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以下核查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活动:
(一)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或个人;
(二)已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居民家庭或个人;
(三)被投诉举报的低保家庭或个人。
第三条 核查内容包括核查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和身份信息。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收入。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核查对象身份信息主要包括户籍状况、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残疾状况等。
对核查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结果主要作为认定核查对象是否符合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作出审核审批决定、确定救助金额和对低保对象进行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核查工作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核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民政部门主管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残联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
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进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联动机制,县民政部门的核查机构和低保管理机构共同负责本级核查业务。核查机构主要运用“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和与相关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进行跨部门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核查,对各乡镇核查比对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低保管理机构主要借助传统的材料审查、入户调查和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
第三章 核查细则
第七条 对于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息比对。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做好新申请低保对象工商、车辆、户籍、国税、地税、证券、婚姻登记、殡葬、社会保险、不动产、家庭银行存款等信息的核查工作。
(二)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衣、食、住、行等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
(三)邻里走访。到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与个人声明相符。
(四)信函索证。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证明材料。
经乡镇审核后,县民政部门对于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息比对。县级民政部门的核查机构通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核实新申请低保对象工商、车辆、户籍、国税、地税、证券、婚姻登记、殡葬、社会保险、不动产、家庭银行存款等信息情况。
(二)材料审查。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所有材料,审查率要达到100%。
(三)入户抽查。到申请人家中,实地查看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是否与材料内容相符,入户抽查率不得低于30%。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有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
第八条 对于已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居民家庭或个人,村(居)委员会应履行管理职责,随时掌握其家庭经济状况动态变化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开展复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入户调查核实,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报请县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的手续。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每季度至少复核一次;对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至少复核一次。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复审,并根据复审做出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的决定。复审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复核结果和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提交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申请材料。
(二)听取村(居)、乡镇干部反映每一户低保家庭情况。
(三)随机抽查。
(四)借助“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九条 对于被投诉举报的低保家庭或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一)系统核对。由县民政部门借助“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对被投诉举报低保对象,进行工商、车辆、户籍、国税、地税、证券、婚姻登记、殡葬、社会保险、不动产等信息核查。
(二)人工核对。县民政部门指派专人,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被投诉举报低保对象进行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信息查询。
(三)实地核对。由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取证等方式核对被投诉举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查。
接到投诉举报后县民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对投诉举报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及时将不符合低保条件人员予以清退,并告知清退人员核查结果及救济途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核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经济状况信息。对于有不提供核查授权书或身份证明等不配合行为的核查对象,取消低保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向民政部门如实提供核查对象的有关情况。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相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与其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在核查程序启动前签订保密协议,对在核查过程中获得的核查对象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查工作无关的组织和个人泄露。
开展核查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当场出示相关证件,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相关部门以及核查对象。
核查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核查系统核查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信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始兴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