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办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个人
办理条件:户籍在我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办理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福﹝2011﹞22号) ;
所需材料:
1、 申请书
2、 《韶关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3、 孤儿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失去父母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表格下载:
办理流程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民政局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0751-331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