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办理医疗救助的个人
办理条件:
1.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口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特殊救助对象。
2.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患严重慢性疾病需长期看病服药,以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而发生的费用(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下同),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和各种社会捐助、互助帮困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较大,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办理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 ;
2、《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粤民助[2010]1号) ;
所需材料:
1、 书面申请
2、 填写《低保》(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两份
3、 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存折,特殊困难群众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2)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结报补偿计算书、有关费用清单和病历等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民政局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监督电话:0751-3332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