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2号)
3、《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 (粤民规定字 〔2019〕9号 )
1、申请提交资料: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
2、受理、信息化核对: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查询核对。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查询核对,出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
3、入户调查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调查完毕应出具评估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可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调查完毕后由其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初审及公示: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才需要进行民主评议。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之日3个工作日内提交县民政局。
5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次月发放保障金;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信息公开。长期公示、依法进行。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公共服务。
始兴县民政局办公室:3332278。
家庭和特殊人员(个人)。
受理、审核窗口:始兴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
审批窗口:始兴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民政局403室)
办公电话:0751-3325539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