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3月27日审核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议,决议将原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单方属独生子女的夫妇的可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自此,国家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在我省得到了具体落实,为方便广大育龄群众加深对国家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理解,促进我县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将我县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4年3月27日开始实施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我省对安排再生育的独生子女重新进行了界定,新的独生子女界定为: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是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三、 申请人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始兴县,要求再生育一胎的单独夫妇。
四、申请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
(三)全家户口本;
(四)计划生育服务证;
(五)第一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六)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七)特殊情况另需提供:
1、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境(国)外居民,提供父母境(国)外身份证明及在当地的婚姻生育情况律师公证或者使馆领馆证明。
3、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4、兄弟姐妹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四、 申请审批流程
先办理独生子女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受理→镇(街道)计生部门审批→镇(街道)计生部门发还村(居)公示(15)天。夫妻在不同户籍地的,需先由男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和镇(街道)计生部门加具意见后交由女方户籍所在村(居)受理。
五、 过渡政策
2014年3月27日前已经怀孕但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否则,按违法生育未经审批再生育子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014年3月27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妇按违法生育超生子女处理。
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