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始兴县公安局关于城区实行大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大货车通行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保障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县公安局决定在城区实行大货车限制通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限制通行车型。 

  大货车(指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依法应悬挂大型汽车号牌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和中、重型专用(项)作业车)。 

  载货汽车是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专用作业车是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 

  中型载货汽车、中型专用(项)作业车是车长大于等于6000mm 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 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重型载货汽车、重型专用(项)作业车是最大允许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载货汽车。 

  二、城区限制通行时间。 

  每天7时00分—22时00分 

  三、城区限制通行区域。 

  北门路日本电产路口、黄花园路、黄花园东路(不含)、体育路(含)以西,永安大道(不含)以南,丹凤路(不含)以东,城南河南路天元桥路口至金润大桥路口(不含)以北的城区范围。包括迎宾大道(超前酒店—和居乐)、红旗东路(东郊雅和城—卫健局)、体育路、红旗中路、红旗西路、兴平路(环形岛—梧桐香岸)、北门路(日本电产路口—环形岛)、解放路、公教路、南门路、东门路、墨江南路、墨江北路、公园前路、公园北路、莲新路、文化路、大桥北路、城北路(建发新村—教师新村)、进士路、沿江南路、沿江北路、兴安路等。 

  在限制通行区域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中型载货汽车、中型专用(项)作业车、重型载货汽车、重型专用(项)作业车允许每天22时00分—次日7时00分在限制通行区域通行。对确实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被限制车辆,须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四、在限制通行时间内需要通行(过境)的大货车,可以通过永安大道、北门路(五里山路口—日本电产路口)、黄花园路、黄花园东路、迎宾大道(和居乐—瑶村坳)、G220线(瑶村坳—周所)、河南路、丹凤路绕行。 

  五、限制通行区域在允许(批准)时间通行的大货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六、军警、消防、应急抢险(修)的大货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城市市政维修养护、下水道清疏和洒水、清扫的中、重型专用车,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登记备案,在非交通高峰时段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作业时不受本通告的限制。 

  七、大货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运散装物料须安装封车蓬盖,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大货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需要在城市道路或桥梁上行驶的,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同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过路桥。 

  载运建设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还应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上路行驶,上路行驶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污染道路和环境。 

  八、大货车在城区道路违反本通告管理规定通行的,或者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上等待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强行通行,不听从公安民警劝阻,拒绝、阻碍执勤民警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始兴县公安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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