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红旗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开工违约告知书》,文书号为:始自然资(开工违约告)〔2024〕01号。因此,我局决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方送达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与你方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太平镇白马大厦东侧(红旗豪庭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2222013B00284,面积为9632平方米,出让价款为1952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2014年12月20日前开工建设,实际于2015年1月19日开工建设,已超过约定开工时间30天,造成违约。按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你公司逾期开工,每天应缴纳开工违约金¥1.952万元,上述违约用地开工违约金总额为人民币伍拾捌万伍仟陆佰元整(小写:585,600元)。
现告知你公司,我局拟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要求你公司承担逾期开工违约金¥585,600元。
如你公司对我局上述认定的事实、依据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如属政府 原因造成逾期开、竣工的,须有市直机关或县(市、区)以上政府证明材料)。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始兴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