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红旗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开工违约催告书》,文书号为:始自然资(开工违约告)〔2024〕02号。因此,我局决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方送达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与你方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太平镇白马大厦东侧(红旗豪庭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2222013B00284,面积为9632平方米,出让价款为1952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2014年12月20日前开工建设,实际于2015年1月19日开工建设,已超过约定开工时间30天,造成违约。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开工违约告知书》始自然资(开工违约告)〔2024〕01号。
根据你方提交申辩材料、调查结果以及违约用地会审会议讨论结果,地块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月19日因企业自身原因逾期开工,因自身原因逾期开工30天,按合同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约定,我局认为你公司因自身原因逾期开工累计产生开工违约金总额为人民币伍拾捌万伍仟陆佰元整(小写:585,600元),上述违约事实清楚,违约金计算准确,你方应当支付。
请你方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告知书向税务部门申报并限期内支付开工违约金58.56万元。逾期未支付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要求你方支付违约金的行政决定。
始兴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31日
开工违约金催告书 始自然资(开工违约金催告)〔2024〕0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