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红旗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开工违约决定书》,文书号为:始自然资(开工违约金处)〔2025〕01号。因此,我局决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方送达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与你方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太平镇白马大厦东侧(红旗豪庭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2222013B00284,面积为9632平方米,出让价款为1952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2014年12月20日前开工建设,经核实,实际于2015年1月19日开工建设,已超过约定开工时间30天,造成违约,其中因自身原因逾期开工30天。我局已向你方送达《开工违约告知书》始自然资(开工违约告)〔2024〕01号以及《支付开工违约金催告书》(始自然资(开工违约金催告)〔2024〕02号。但你方未按催告书要求缴纳开工违约金58.56万元,我局根据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你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出让合同第三十三条的有关约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支付该笔欠缴的开工违约金人民币伍拾捌万伍仟陆佰元整(小写:585,600元)。
如不服本决定,你方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你方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始兴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7日
支付开工违约金决定书 始自然资(开工违约金处)〔2025〕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