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红旗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支付开工违约金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文书号为:始自然资(开工违约执告)字〔2025〕01号。因此,我局决定通过公告方式向你方送达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与你方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太平镇白马大厦东侧(红旗豪庭房地产开发项目)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2222013B00284,面积为9632平方米,出让价款为1952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你公司应于2014年12月20日前开工建设,经核实,实际于2015年1月19日开工建设,已超过约定开工时间30天,造成违约,其中因自身原因逾期开工30天。我局已向你方送达《开工违约告知书》(始自然资(开工违约告)〔2024〕01号)以及《支付开工违约金催告书》(始自然资(开工违约金催告)〔2024〕02号)以及《支付开工违约金决定书》(始自然资(开工违约金处)〔2025〕01号)。但你方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支付开工违约金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催告你方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支付开工违约金决定书》确定的方式履行下列义务: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支付该笔欠缴的开工违约金人民币伍拾捌万伍仟陆佰元整(小写:585,600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方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始兴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9日
支付开工违约金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始自然资(开工违约执告)字〔2025〕0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