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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始兴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始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始机编〔2017〕28号


关于印发《始兴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县人大常委会:
    《始兴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编委会通过并经县委同意,现予印发。
    


                              始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始兴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始兴县党政群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机编字〔1996〕30号)和《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增设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等问题的通知》(韶机编办发〔2017〕140号)以及《中共始兴县委印发〈始兴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县镇(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始委发电〔2017〕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增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职能;经济工作工委员会更名为“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其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等职能由新设立的工委承担。
  (二)增设“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二、县人大常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本县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指导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讨论、决定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建、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重大事项。
  (四)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改变或者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九)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设办公室(综合办事机构)和5个工作委员会,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综合办事机构)。
  1.负责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及常委会领导交办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协助常委会分管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关系,负责常委会机关机要通信、新闻宣传、刊物信息、理论研究、报刊征订、档案保密、财务及机关后勤工作。
  3.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负责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常委会的重要文稿和起草常委会主要领导讲话稿。
  4.负责机关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5.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6.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二)法制工作委员会。
  对司法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和执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承办对司法部门办案情况的监督工作和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三)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对有关财政、经济、水务、农业农村、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民经济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重要的经济动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决算(草案)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进行初审;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四)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对有关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和对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有关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对有关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旅游、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方面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和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旅游、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六)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负责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整理、督办工作,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选举和罢免的有关工作;指导乡镇一级人大的选举工作;负责联系本县的市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并组织其闭会期间的活动;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的日常联络;承办县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和有关被任命人员的述职、考核、宪法宣誓等工作;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编制12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4名。其中: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五、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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