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处理单位(个人):始兴县马市镇怡佳竹制品厂

  地址(住所):始兴县马市镇原陆源区公所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邓宗龙   电话:1890234****

  案由:拖欠职工工资

  认定的事实:2019年11月,我局陆续接到始兴县马市镇怡佳竹制品厂的职工投诉称工资被拖欠。为查清事实,我局于11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未依法支付邓赞銮等9名工人工资51315(伍万壹仟叁佰壹拾伍)元。

  上诉事实有职工提交的投诉书和声明、身份证复印件、始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的始兴县马市镇怡佳竹制品厂个体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法人代表(经营者)邓宗龙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其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及其送达回执、投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监察询问笔录、职工考勤表。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依法支付邓赞銮等9名职工工资51315(伍万壹仟叁佰壹拾伍)元 。

  你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始兴县人民政府或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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