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始兴县山口三级电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及界桩布设公告如下:
一、划界对象
表1水库划界对象一览表
二、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山口三级电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原则为:
(1)工程管理范围
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30m,主、副坝下游坝脚线外100m。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生产生活区: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其管理范围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2)工程保护范围
工程区: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200m。
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至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生产生活区:生产及管理用房、职工住宅及其他文化、福利设施周边200m。
三、划界及界桩布设成果
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指引(试行)》,结合水库实际状况等综合因素,形成山口三级电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
根据《广东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技术标准》(粤水建管函〔2016〕1292号)文件要求,结合山口三级电站水库管理范围线的实际情况,形成山口三级电站水库界桩布设成果。
四、管理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二)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三)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围库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4.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
5.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
6.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7.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
8.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
9.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四)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始兴县山口三级电站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及界桩布设成果图
始兴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