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现将近日获始兴县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街路巷标准名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在机关行文、邮电通讯、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新闻宣传、图书出版、户籍管理、工商注册及广告审批、房地产登记等环节使用地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以此为准,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
附件:地名公告一览表
始兴县民政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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